【易事特:实控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遭证监会罚没逾1.6亿元】易事特(300376)12月22日晚公告,公司实控人何思模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减持情况,在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日涨停。员工持股计划获利7978万元,“朱琦”账户获利323万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8301万元,并处8301万元罚款。(证券时报)
易事特: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2017年8月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编号分别为: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985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986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何思模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31),并按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通知,针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4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9,782,529.33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3,227,736.75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0,266.08元。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 83,010,266.08元,并处83,010,266.08元罚款。
2、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实施的行政处罚,后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政处罚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的事先告知,拟处罚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该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何思模先生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何思模先生就本次调查事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以优秀的业绩回报全体投资者。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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