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市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下达我省的2017年光伏扶贫电站50万千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相关要求,经组织对上报的光伏扶贫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粤电韶关发电厂灰场光伏扶贫电站等10个项目为我省2017年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总建设规模约49.9万千瓦(项目具体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项目建设。各项目投资主体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尽快落实有关建设条件,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备案。组织做好项目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实施,确保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全力推动项目建设,实现在2018年6月30日前并网投产。项目建成后,做好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并及时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各项目业主单位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局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期限至项目并网投产时止。
二、确保项目扶贫效益落实。请相关市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积极督促本市光伏扶贫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光伏扶贫主体责任,保证所承诺的对有关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投入扶贫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积极协调解决项目用地、电网接入以及可能出现的阻工扰工等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建设;严格落实县(区)扶贫部门所制订的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确保项目扶贫对象每年可支配收入金额不低于3000元/户、持续获益20年的目标实现。
三、做好电网接入和电量消纳。电网公司要将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接网工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和领取国家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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