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实施
第三十条 光伏电站参与本省区常规发电厂考核、补偿费用平衡。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关系按月度统计、分析、记录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向结算各方出具考核补偿凭据。电网企业应根据考核补偿凭据出具结算凭据,并网发电厂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光伏电站考核与补偿电量的电价按所在结算省(区)上一年平均上网电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的数据和有效支撑材料包括:并网调度协议,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曲线、检修计划、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遥测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调度日志,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光伏电站月度总考核费用等于各项考核费用的累计。按月度考核的项目按月进行统计和结算,在下一个月度电量的电费支付环节兑现。月度总考核费用单独进行平衡结算,按光伏电站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
光伏电站月度考核结算费用等于该光伏电站月度考核返还费用减去月度考核费用。
返还第i个光伏电站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第i个电厂(含光伏电站)需要承担的缴纳费用计算公式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上月考核的明细结果,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数据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三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对上月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17日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并网运行考核情况明细清单(含争议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四十一条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及相关发电能力。
第六章 申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对光伏电站实施并网运行考核及补偿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光伏电站要重视考核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及说明。超时提出的,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之间因并网运行考核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对拟结算的辅助服务补偿或考核费用有异议的,必须在结算考核费用前提出,对于已经结算考核费用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光伏发电企业要明确承接本细则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制定内部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授权南方能源监管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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