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规定了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
其中:
1、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
2、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西北区域电网中,新疆电量电价为0.02元/千瓦时,容量电价为0.0014元/千瓦时。
3、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收取;
4、若首个监管周期未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则需向市场交易用户单独收取。
通知还要求,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送出省输电价格、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落地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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