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光伏发电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8〕11号),结合实际,现将江苏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管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本地区光伏发电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实际并网装机规模和项目数量情况(截至2017年底);光伏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弃光率情况等。
2、项目合规情况。光伏项目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开工建设、工程质检情况,是否存在“先建后批”、“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而未建”情况等。
3、并网接入情况。光伏项目并网流程、制度及备案情况;光伏项目配套电网建设投资和回购情况;光伏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受理、方案答复、竣工验收及并网调试情况;并网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情况;为光伏扶贫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支持情况等。
4、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光伏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出台的投资补助或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土地使用费征收范围与征收标准情况;收取土地预处理费及其他费用摊派情况等。
5、电量收购、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电力消纳措施制定情况;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或最低保障小时数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流程、结算时间、结算方式情况,是否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情况;光伏项目并网出力超出额定出力以及超额获取补贴情况等。
6、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披露情况,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信息报送情况等。
7、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家能源局及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等。
二、监管范围及对象
1、监管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并网、已备案、已开工的光伏项目,重点关注光伏扶贫项目。
2、监管对象:电网企业和相关光伏发电企业;光伏施工、调试、质检企业等。
三、工作安排
1、梳理排查阶段(3月底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光伏发电企业对照专项监管工作内容开展梳理排查,形成报告报送至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现场检查阶段(4月至6月)。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召开光伏发电企业座谈会,并对部分单位进行约访约谈。
3、反馈整改阶段(7月至8月)。向有关单位反馈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监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及要求。
4、总结汇报阶段(9月底前)。对此次专项监管工作进行总结,编写专项监管工作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四、工作要求
1、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人,认真组织开展梳理排查,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总协调人(工作联系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监管工作,人员名单随梳理排查情况一并报送至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不得无故拖延,不得阻碍或拒绝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针对发现问题制定详细整改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3、参加座谈会和约访约谈的单位请做好准备,提供书面材料,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具体时间和单位另行通知)。其他企业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反映。
4、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辖区内2017年底前已备案未并网光伏项目情况,按附表1格式要求填报(具体要求见附表填报说明)。
请省电力公司负责汇总全省2017年底前已并网光伏项目情况,按附表2、3格式要求填报(具体要求见附表填报说明),并对照监管内容进行自查形成报告。
请各光伏发电企业按附表4格式要求填报(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国信集团等集中汇总所辖项目情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的参照附表2格式填报,并对照监管内容进行自查形成报告。
有关梳理排查及自查情况请于3月30日前报送至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联系人:江苏能源监管办
谢振凡 025-83115281 xiezf@nea.gov.cn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王益品 025-86598730 yipinwangcumt@126.com
附表1、2、3、4.xls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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