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承诺按照国家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落实保障性收购政策。同时对于未落实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采取暂停安排当地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等措施控制项目开发建设节奏,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也不得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向此类地区配置。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按照各区域所划定的可再生能源年利用小时数,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最低的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的基本收益。此外,收购小时数是国家在结合地区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进行制定的,其中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在1800小时-2000小时之间,而对弃光限电地区,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则在1300小时-1500小时之间。
“发电项目的收益,是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所决定的,保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收益。”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所以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核定公布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基本保证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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