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省11个深度贫困县和 4 个脱贫摘帽县扶贫工作,2017 年,我委要求相关县(区)按照不超过2 万于瓦规模编制光伏扶贫方案。国家近期出台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光伏扶贫电站须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可能筹措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不能参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已建成的需使用财政资金回购,其余部分转为商业电站。请指导相关县(区)结合建设条件和当地财力,在符合《办法》要求的基础上,确认回购规模,同时确认 2018 年 6 月30 日前能够建成的规模,于 5 月 24 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相关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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