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决定的公告
上证公告(暂停上市)〔2018〕002号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润或公司)股票因2016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和第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8年5月29日起暂停*ST海润股票上市。*ST海润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暂停上市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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