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因我省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因素产生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已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其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12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全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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