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上海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96分钱,调价自2018年4月1日执行。
《通知》明确,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96分钱,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进行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进行调整;加大季节性峰谷电价实行力度,扩大夏季与非夏季峰、平时段价差,以及峰谷电价比值;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上海电网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通知如下:
一、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77分钱,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二、本市输配电价相应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77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2)。
三、上述调价自2018年5月1日执行
。
四、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措施执行到位。工商业用户电价标准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抵扣或退补用户。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