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 李琨)6月29日,为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广西自治区能源局、国土资源厅推出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介绍,任何企业和个人严禁以任何方式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位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绿色森林屏障等区域内建设发电项目。除规定以外的区域,持鼓励态度,在年度光伏建设指标安排时,将予以倾斜支持;对国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予以用地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布设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明确鼓励农光或林光互补项目,并规定,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米。对于渔光互补项目,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光伏复合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切实开展种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严禁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组件铺设一年未并网将被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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