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黄辉明儿子协助黄某海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以黄某海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黄辉明拿到并一直持有该银行卡。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黄某海光伏发电收益为4921.86元,黄辉明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9月20日从该银行卡账户中支取500元、20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7年11月1日,在得知纪委在调查此事后,黄辉明才将银行卡交还黄某海,2018年1月18日,黄辉明将2500元退还给了黄某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2018年5月12日龙岭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辉明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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