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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2018-07-25 世纪新能源网13925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600401证券简称:*ST海润公告编号:临2018-068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
证券代码:600401证券简称:*ST海润公告编号:临2018-06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31,934,582.8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31,934,582.8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诉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1的《售后回租赁之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为201640093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自有的太阳能多晶组件等设备作价人民币1.3亿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租赁给被告一使用,被告一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4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640093-5的《抵押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2的《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一在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3的《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被告一10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提供担保。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20164009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157912749.26元、手续费人民币11700000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6317039.7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63295709.56元;

2)、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为376398.5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5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5)、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于上述诉讼请求中的第1、2、3、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201640093-5《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201640093-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对合同编号为201640093-3《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被告三所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9日,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海润光伏将其所有的设备转让给科誉高瞻,同时科誉高瞻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海润光伏使用。为担保海润光伏依约履行债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52380613.31元;

2)、判令被告一以19916645.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2月9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726957.54元;以32463968.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起诉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六出质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海润光伏与科左国电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海润光伏对科左国电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124412985.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34080.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308720.18元;以112978904.5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和律师费10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抵押的财产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出质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海润光伏与科左国电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海润光伏对科左国电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62206492.7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17040.4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77180.05元;以56489452.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和律师费6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抵押的财产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出质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浙江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给奥特斯维租赁标的物。同日,浙江香溢租赁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证合同》。2017年6月19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华君控股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原告所有,被告一立即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21174579.49元(全部未付租金24305909.7元、截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违约金2368669.79元之和扣减扣减5500000保证金金额)、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8年5月16日的应付未付租金21174579.49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一标准*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以及律师费损失70000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的差额;

4)、若被告一未能返还租赁物,则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21174579.49元、律师费70000元及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8年5月16日的应付未付租金21174579.49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一标准*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5)、被告二、三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六)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2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浙江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给奥特斯维租赁标的物。同日,浙江香溢租赁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证合同》。2017年6月19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华君控股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原告所有,被告一立即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27123577.97元(全部未付租金30382142.3元、截至2018年5月15日止的违约金2241435.67元之和扣减扣减5500000保证金金额)、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8年5月16日的应付未付租金27123577.97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一标准*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以及律师费损失80000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的差额;

4)、若被告一未能返还租赁物,则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27123577.97元、律师费80000元及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8年5月16日的应付未付租金27123577.97元为基数*日千分之一标准*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5)、被告二、三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七)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4日,太仓海润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同日海润光伏、华君控股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年10月20日,太仓海润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由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太仓海润发放借款2950万元。后原告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9500000元,利息243818元(暂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2950万元*5.22%*57/360=243818元;自2018年5月17日开始至该笔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

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八)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4日,奥特斯维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同日海润光伏、华君控股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年10月18日,奥特斯维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奥特斯维发放借款1950万元。后原告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9500000元,利息146627元(暂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1950万元*5.22%*57/360=161167.5元;161167.5-478.9-14062=146627元;自2018年5月17日开始至该笔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

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九)北京国电科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国电科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5月,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签订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5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海润光伏作为发包方,国电光伏作为总承包方。随后,海润光伏就该项目成立了项目公司—武威奥特斯维,并与国电光伏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该项目发包方合同主体变更为武威奥特斯维。后,国电光伏与武威奥特斯维签订了《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5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该项目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开工,2013年12月29日成功并网发电。2016年5月5日,国电光伏向武威奥特斯维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武威奥特斯维将债权转让给北京国电科环。2016年10月19日,海润光伏出具了《还款计划》。后原告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708.938573万元,以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千库眼利息共计2708.938573万元*6个月*4.35%÷12个月=58.9194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十)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6日,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蒙自市西北勒乡洛戈底50MWp光伏电站项目PC总承包合同》,2017年4月,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项目总承包由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4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蒙自市西北勒乡洛戈底50MWp光伏电站项目PC总承包合同新增5MWp装机垫资施工补充协议》,2018年3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蒙自市西北勒乡洛戈底50MWp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增补结算协议》。后原告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6493207.3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兑贴息费用550311.11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息24%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资金成本损失13947222.91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息24%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对以上债权享有优先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一)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6日,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秦皇岛20MWp地面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4月28日,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确认。后原告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633873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兑贴息费用288900元;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资金成本损失1939182.4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二)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甘肃锦宏与江阴电力签订了《海润肃州区8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酒泉海润为发包方,甘肃锦宏为承包方。2016年12月21日江阴电力给甘肃锦宏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70404.97元及经济损失3048897.14元(自2018年5月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三)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江阴电力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江阴电力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江阴电力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17,298,062.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89,765.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21,461.83元;以15,708,296.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1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17,419,523.97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四)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江阴电力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江阴电力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江阴电力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34,596,124.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9530.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85,847.32元;以31,416,593.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3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34,981,971.6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五)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奥特斯维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23,507,622.8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0,45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29,166.08元;以21,347,172.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2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23,736,788.97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六)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奥特斯维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47,015,245.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20,900.4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116,664.31元;以42,694,345.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4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47,531,910.11)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2017年3月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授信协议》,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不动产提供抵押。同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后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48983336.29元及垫款利息6095008.75元(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及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垫款利息;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50万元;

3)、判令被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太仓市浮桥镇安江路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证明0002388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33643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所涉债务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1.3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77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3日
 
标签: 海润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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