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记者从省扶贫移民局了解到,《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印发,明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办法》将从9月3日起实施。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我省明确,光伏扶贫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及市(州)备案等程序确定。县(市、区)政府要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市、区)级供电公司应建立专户,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贫困村,贫困村应当公示、公告。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办法》指出,贫困村可以利用这笔钱设置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等公益岗位,或开展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帮助光伏扶贫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可利用光伏扶贫发电收入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我省要求,有光伏扶贫任务的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应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安全。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级扶贫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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