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签订了6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62,072,500元。被告二陈建顺向原告签署了《承诺书》,对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前述《买卖合同》中被告一应付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内完成了交货,并向被告一提供了金额共计162,072,500元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起诉日,已有货款人民币119,307,500元已逾付款期限。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或判决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本案件,并于近日完成了对被告一和被告二持有的相关资产予以冻结保全手续。
本案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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