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8〕1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85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每月要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千瓦时;电网企业要加快安装计量装置,保证按月抄表计费。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的燃煤自备电厂名录详见附件。
三、以上电价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落实工作。督促电网公司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燃煤自备电厂名录
吉林省物价局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