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意见》,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关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回购股份的条件限制。
此外,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