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合肥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细则提出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光伏电站参与碳排放交易等要求。
关于该《细则》出台背景、主要内容,1月2日,合肥经信委进行了官方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要求,为加强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兑现流程,进一步促进光伏企业集聚、转型升级和推广应用,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个部分,涉及6项产业发展类、6项推广应用类财政补贴条款及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具体内容,对政策兑现涉及到的主体、条件和材料、资金分配方式、申报、审核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部分,申报主体。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以及本市辖区内居民。
第二部分,申报条件和材料。一是基本材料,明确了申报主体应提供的四类基本材料。二是12项具体条款申报条件和材料。对应政策鼓励企业多产多销、支持企业升级、支持智能光伏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光伏电站参与碳排放交易和支持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等,明确了具体内容。其中,支持智能光伏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分别申报市高质量发展政策推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市“三重一创”政策;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明确了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每年联合发布《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在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量补贴中,区分企业(首次申报)、居民家庭(首次申报)等不同类型分别予以明确;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中要求光伏项目为政策发布后新并网项目且光伏充电占比不低于20%;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要求示范项目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三是明确了三类不得享受资金奖补的条件。
第三部分,资金分配方式。光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除度电补贴外,实行总量控制,明确了超出预算总量时的具体兑现方式。
第四部分,申报、审核程序。按“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其中“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政策条款和“支持‘光伏+’应用”中屋顶产权人补贴、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支持‘光伏+’应用”中除屋顶产权人补贴和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外其它政策条款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责任追究、有效期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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