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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光伏企业因多次“弄虚作假”被起诉!

   2019-01-23 光伏人家48270
核心提示:近日,由投服中心提起的亿晶光电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支持诉讼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晶光电),前身为
近日,由投服中心提起的亿晶光电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支持诉讼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晶光电”),前身为海通食品,2011年重大重组之后进入光伏行业,主要从事光伏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和销售,主要收入来自纯太阳能电池组件。

2018年5月3日,亿晶光电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亿晶光电涉及未披露重大仲裁和重大股权转让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其中第三起与杭锦后旗国电等的反仲裁事项单笔超过了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了2.9亿元人民币,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到2017年4月25日亿晶光电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才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

2016年12月27日,勤诚达集团与亿晶光电时任董事长荀建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勤诚达集团将分两次受让荀建华所持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成为亿晶光电控股股东;但是亿晶光电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将该事项首次予以披露。

亿晶光电的两项虚假陈述行为互相独立,时间上有所重叠,投服中心支持两项违法行为的适格受害投资者进行索赔。

投服中心在支持诉讼中始终以保护广大股东利益为初衷,坚持“追首恶”,此次依然将亿晶光电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荀建华作为第一被告。

荀建华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两项虚假陈述行为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至今为止仍是亿晶光电的实际控制人。将负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被告并“追责到人”,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直秉承的原则,目的就是降低其他广大股东因上市公司赔偿责任而受到潜在影响,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彰显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亿晶光电注册地为浙江宁波,但在宁波并无实际经营场所,实际经营地为江苏金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若干意见,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可以实际经营地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亿晶光电近期的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宁波中院受理的同类案件也被移送至南京中院。

那些深陷“弄虚作假”风波的光伏企业!

海润光伏

ST海润2018年6月22日晚公告称,收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邱新、张杰、徐小平、郑垚、金曹鑫、邓阳、田新伟、问闻、阮君的通知,他们分别于6月21日、6月22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他们进行调查。

据悉,6月28日上午,江阴法院执法人员前往海润光伏位于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的办公厂区对海润光伏财务进行现场查封和资料扣押,其中涉及到该公司数个账户相关资料,包括用于转账的网银U盾等,被欠薪数月的海润光伏员工因此担心公司后续工资发放问题因此受阻,对公司厂区大门进行围堵,请求法院执法人员就职工债权须优先清偿,希望先解决员工工资拖欠问题后再带走公司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相关账户材料,员工上述请求因未得执法人员正面回应而不肯散去,因此执法人员破门而出,据悉有员工因此受伤。


东旭光电

8年来,东旭光电营收净利呈现“过山车式”增长,且从2016年开始,其业绩增速则明显放缓。股价也一度从2016年9月起一路下行,从最高价17.33元跌至最近一个交易日仅4.64元,跌幅达73.23%。

2018年三季报显示,东旭光电营收净利虽有涨幅,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15亿元,比2017年同期锐减201.32%。与此同时,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计为172.7亿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39.47%。

除了业绩增速放缓和应收账款暴露风险外,东旭光电财报同样也令人生疑。财报显示,截至2018年9月底,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为215.08亿元,占总资产的31.95%。

然而,东旭光电同期有息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达156.68亿元,占总负债348.55亿元的44.95%。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东旭光电账面有215亿元的巨额货币资金,且受限货币资金比例较少,但却仍在靠发债融资,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东旭光电频繁变动的财务总监,账上拥有215亿元现金仍发债来补充流动资金,有业绩造假的嫌疑。


中节能


太阳科技

2017年6月28日,江苏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告[2017]675号)。

股转系统公告显示,截至2017年4月30日,公司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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