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浙江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褚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我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2018年4月,被告人褚某因代为办理其公司经销的光伏发电产品并网发电手续所需,通过他人伪造了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印章一枚、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印章一枚,后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制作了七份《房屋归属证明》。案发后,两枚印章已被被告人毁弃。经鉴定,七份《房屋归属证明》上盖有的“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印文均为伪造。
案件移送我院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褚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款的适用条件。随后我院依法告知褚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就认罪认罚程序对其做了详细解释。褚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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