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局获悉,为全面推进我市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合理、规范使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我市出台《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发展竞争性分配资金管理意见》,将下发专项资金18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自主申报。
据悉,2018年,我市争取到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县创建,获得补助资金1800万元,主要用于光伏发电、风电、大型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重点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如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风电项目、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应用项目等。
项目资金如何申请呢?市发改局综合能源科工作人员介绍,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验收投产和未获取其他专项资金补助说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补助资金;“光伏+”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向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补助资金;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参照风电、光伏项目流程实施。但是,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9年,企业需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同时,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请。
根据《意见》,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项目投入资金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比如: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每瓦不超过0.6元;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沼气发电、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热构件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0%。
此外,“光伏+助困”“光伏+助农”“光伏+助学”等“光伏+”项目,将按“先建成(并网)先补助”的原则发放补助资金,按照每瓦0.6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光伏+助企”项目按照每瓦0.3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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