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国家电网正厅级干部魏庆海受贿案落定。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魏庆海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原判,魏庆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魏庆海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033万元,以及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4204.15852万元予以没收,已退缴215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尚余3087.1585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魏庆海曾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副主任、党组成员,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正局级)。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魏庆海于2015年12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15年4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一则“国家电网公司通报违规违纪相关案件”消息显示,国家电网公司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规定的案件,给予下列12名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华中分部副主任魏庆海犯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魏庆海起步于辽宁阜新。
《中国人才》1999年第2期一篇《勤奋耕耘16载 播撒光明照大千——记阜新电业局局长魏庆海》的报道显示,魏庆海出生于辽宁黑山县,1982年毕业于东北电力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分配至阜新电业局,先后担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局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局长、局长职务。
据称,他在任上的阜新电力局曾连续1440天实现安全生产,在东北电网直属电业局中名列第一;并曾通过建立内部模拟市场营业管理机制,带领阜新电力局在全网售电量负增长的情况下实现增长。
此后,魏庆海一路升迁:2005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任国网国际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任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任国家电网智能电网研究院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副主任、党组成员,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正局级)。
随着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魏庆海履历的阴暗面曝光于世。
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魏庆海在担任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借其女儿结婚之际,收受曾在阜新市电业局担任其司机的陆某1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魏庆海利用职务之便,让辽宁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处处长周某杰在招录人员时对陆某之女陆某竹予以关照,后陆某竹被辽宁省阜新电力公司录用
另一多次牵涉魏庆海受贿交易的公司为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产业单位许继集团。
据刑事裁定书, 2010年底,被告人魏庆海在担任中电装备公司总经理期间,因受黄某请托为其女儿男友杨某在北京安排工作,收受杨某通过黄某转交的15万元银行卡。被告人魏庆海利用职务之便,让时任中电装备公司下属许继集团的总经理李某生在招录时对杨某予以关照,杨某被许继集团录用,后被调至许继集团市场部北京营销服务中心。
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魏庆海在担任中电装备公司总经理期间,受滕某、荣某夫妇请托为其女儿滕某晗安排工作,先后三次收受滕某、荣某夫妇二人共计40万元的银行卡。被告人魏庆海利用职务之便,让时任中电装备公司下属许继集团的总经理李某生在招录时对滕某晗予以关照,滕某晗被许继集团录用。
被告人魏庆海在担任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和中电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许继集团销售人员朴某在国家电网系统开展业务,2013年上半年,朴某送给被告人魏庆海购物卡20万元。
包括以上在内,魏庆海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及玉石,折合人民币1033万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魏庆海频频以购房缺资金为由向他人索要。
刑事裁定书显示,魏庆海在担任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某在黑龙江省电力系统联系业务提供帮助,2010年下半年,魏庆海以在北京买房资金困难为由要求葛某提供资助并向葛某提供了其使用的其妻妹张某的银行卡账号,后葛某向张某的账户上转款100万元,魏庆海将该款用于在北京市购买房屋。
2010年11月,魏庆海以购房缺资金为由,向在其担任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与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有业务关系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区域销售经理陈某索要100万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魏庆海再次以购房缺资金为由,向陈某索要100万元。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2006年12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SZ002090。
事实上,魏庆海仅是买房就花了超8千万元。
据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明,1982年至2015年底,魏庆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及家庭财产、支出包括:购买房产支出共计8168.683678万元(含600万元购房贷款);理财投资316万元,股票账户160.056929万元,购置奥迪Q7轿车91万元,项目投资493万元,购买保险20万元,家庭生活支出80.4153万元,房屋装修支出65万元,女儿魏某上学支出1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804.155907万元(已扣除600万元购房贷款)。
其中,魏庆海及其妻张某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来源的包括:家庭成员薪酬及公积金所得1413.003005万元,卖房差价297.7553万元,房租收入491.805万元,魏庆海女儿夫妇个人财产90万元、魏庆海收受遗产20.8万元、被告人收受礼金600万元、存款利息、理财收益等246.524082万元,被告人魏庆海奖金、补助、补贴、咨询费等258.11万元,本案受贿所得及涉及经济纠纷1182万元,共计4599.997387万元。
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尚有4204.15852万元魏庆海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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