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网公司32GW会成为今年竞争结果的上限吗?
2、存量的光伏电站会纳入2019年的竞价吗?
3、1300小时、1100小时,会成为补贴小时数的上限吗?
对于上述三个问题,说点个人的理解。仅是个人理解,不正确的的还请多批评指正。
1、电网公司32GW会成为今年竞争结果的上限吗?
从征求意见稿中,我们能非常深刻的感受到,电网的消纳能力对今年竞价的最终规模有重大的影响。在《新增40GW,2019年光伏市场展望!》一文中,也提到“电网定消纳上限”。
之前,三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给了国家能源局2019年32GW的消纳建议,因此,大家普遍担心,这32GW会不会成为今年竞价的规模上限?个人认为:
1)该文件仅是建议,并非正式文件。
该文件是公司给予国家管理部门的建议性文件。从决策的角度,企业的建议,政府部门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如果完全按照电网公司的意见,那以后就风电、光伏的规划,就不用能源局管了,直接让电网公司来管理好了;我们国家能不能实现能源转型,就让电网公司定就好了。
因此,个人认为,这32GW并非正式的约束性文件。
2)电网公司不可能正式下发该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如果将该文件下发给省电网公司,就是公开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作为央企,三家电网公司肯定就2019年的接入总量不会向省电网公司正式发文。
3)光伏项目的接入批复管理在省级、地市级电网公司。
该文件是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总部给予的一个建议,并不完全每个省级电网公司的意见。
地面光伏项目的接入批复,在省级/地市级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接入,在地市级,甚至县级。因此,在具体执行层面,还是需要看各光伏投资企业能在省级、地市级电网公司申请下多大规模。
4)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才是影响规模的正式文件
每个省份具体能干多大规模?在这一问题上,只有一个正式下发的文件需遵守,就是《2018年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
监测评价结果为红色的地区,除光伏扶贫项目、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
5)电网消纳意见的作用
个人认为,电网消纳意见最重要的作用是:控制总体规模,防止发生恶意竞争!
在《14.5GW,安徽无指标项目数量惊人!全国超50GW》一文中介绍:根据之前的统计,安徽、内蒙古、山东等省份,无指标在建项目、已经备案的项目合计超过了14.5GW、9.2GW、8GW。如果不从电网层面加以控制,这些项目如果为了拿到补贴资格而恶意压低补贴强度,每个省份上报8~14GW的项目给国家能源局,未来肯定是无法解决消纳的!
2、黑户电站的光伏电站会纳入2019年的竞价吗?
个人认为,“无指标已经并网的项目”,即通常所说的“黑户电站”,被允许参与2019年的补贴竞价的可能性不大,理由如下:
1)与文件整体的导向不符
在征求意见稿的“(一)严格预警管理。”中,再次明确了:严禁“先建先得”!
如果此类项目纳入竞价范围,其实是对“先建先得”的肯定,跟整个文件的导向是不同的。
2)明确已经并网户用可纳入补贴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已经并网的户用项目提出:
文件发布前已建成并网但未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可按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地电网企业自愿申报,并以当地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联合审核、确认项目进入补贴名单的时点为补贴计算起点,并按该时点对应的度电补贴标准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户用是普通老百姓投资的。因为普通老百姓对行业政策不熟悉,这一做法,其实是对他们的一种照顾。
而对于法人投资的、无指标的分布式和地面电站却没有明确指出纳入的条件。户用明确被纳入,说明政策对无指标项目是有考虑的;但选择性忽略了法人投资的项目,也是政策制定者的考虑。
3)之前文件已经建议转为“平价项目”
在征求意见稿中,“(三)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中,对以下几类项目都做了相关的安排:
列入国家以往补贴规模的已开工、未开工项目,特高压配套项目,领跑者项目,各类示范省、示范县等项目。
上述这些项目,都算作已经下达过指标的存量项目,而且这些项目的指标都是有效的,电价如何确定,会在价格司的电价文件中予以明确。而对“黑户电站”却没有明确。
在4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征求《关于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其实给了这类“黑户电站”一个出路,那就是:转为“平价上网”项目。
包括无指标在建的项目,如果一旦拿不到补贴资格,只能自愿转成“平价上网”项目。在正式稿中,肯定会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说明。
3、1300小时、1100小时,会成为补贴小时数的上限吗?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在全国排序累计补贴总额时,各项目年补贴额为“度电补贴强度×装机×年利用小时数”,其中年利用小时数按《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计算,未规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按II类地区1300、III类地区1100基础小时数计算。
有人认为,“II类地区1300、III类地区1100”是补贴小时数的上限,超过这个小时数,未来就无法拿到补贴。
个人认为:这一提法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30亿元=全部项目的“度电补贴强度×装机×年利用小时数”
投标完成后,度电补贴强度、装机规模都是非常明确的!“年利用小时数”取多少合适?
从“领跑者基地的月度报告”来看,“发电小时数”的影响因素太多,即使同一项目场址,不同项目的发电小时数也差异很大。然而,总要有一个用于计算的依据。而之前确定的“保障小时数”,显然是一个很好的依据。各省的保障小时数结果如下表。
但上表中仅有部分省份,“Ⅲ类资源区”基本上不会出现限电,是全额消纳的,在计算补贴时如何确定小时数?
同样是“Ⅲ类资源区”,山西南部的年利用小时可能达到1200小时,而浙江、广东省可能只有1000小时,湖南、贵州甚至不足1000小时!
根据实际运行电站的经验数据,采用了“II类地区1300、III类地区1100基础小时数”这一标准。
综上所述,1300小时、1100小时,只是用于计算30亿补贴的一个参考数值,肯定不是将来用来计算补贴上限的依据!
4、结语
1)32GW只是三家电网公司给能源局的一个参考,并非正式的约束性文件,不应该太过在意。
2)“黑户电站”转为“平价项目”的可能性比较大,参与2019年补贴竞价额可能性非常低!
3)1300小时、1100小时,仅是用于计算30亿补贴额的一个参考数值,未来具体的补贴发放,还是要看实际的发电量。
上述三点,仅代表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对之处,还请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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