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北京顺义区发改委印发了光伏项目补贴办法,按照奖励依据及标准共分为三种,其中,自然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河西地区自然人(不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包含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元;
河东地区自然人(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6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包含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6元。
附原文:
根据《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规〔2014〕4号)及《顺义区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35号)文件要求,结合顺义区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顺义辖区内自然人在宅基地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顺义辖区内法人单位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奖励对象及方式
(一)顺义辖区内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自然人,按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自并网发电之日起5年。
(二)顺义辖区内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法人单位(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顺义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奖励依据及标准
(一)自然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河西地区自然人(不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包含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元;
河东地区自然人(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6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包含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6元。
(二)法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河西地区(不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25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75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
河东地区(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7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6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8万元。
(三)针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整村光伏发电项目。除自然人给予每度电0.3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0.36元)奖励外,额外一次性给予能源企业每千瓦装机容量300元的奖励(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36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108万元)。
四、奖励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奖励资金申报
1.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低收入农户向电力公司申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时,应随申请材料向电力公司提交《北京市低收入农户登记卡》复印件;农村低保户向电力公司申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时,应随申请材料向电力公司提交《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向电力公司申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时,应随申请材料向电力公司提交《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向电力公司申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时,应随申请材料向电力公司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其他自然人无需单独进行资金申报。
2.法人单位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奖励申请材料如下(以下材料各一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2)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复印件;
(3)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的请示;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项目,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直接支付印鉴;
(7)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需提供能源管理合作协议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奖励资金核定
1.自然人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以市发展改革委公示的“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核证的相关项目发电量为数据依据,核定顺义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及区民政局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认定。
2.法人单位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相关法人单位提交的奖励申请材料,核定装机容量,确定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拨付
1.自然人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有关文件核定奖励资金后,委托中介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自然人向电力公司申报项目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2.法人单位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奖励资金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申报单位。
五、资金来源
在顺义区发展改革委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顺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执行日期之间,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如上级机关调整相关政策,本办法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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