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燕、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六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到场见证宣判,县电视台、余干之窗等媒体记者现场进行了报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余干县重点扶贫招商引资项目“上饶市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江西余干30MW渔光互补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选址在余干县三塘乡塘西村管枥湖建设,拟投资2.5亿元。被告人李某燕得知此事后,为了从中牟利,遂纠集同村村民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三人,决定以本地人势力介入项目部承揽工程。为了给项目部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2016年年底,“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准备开工时,李某燕、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煽动塘西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闹事阻工,致使开工被迫中止。2017年年底,“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才正式入驻塘西村。此时,李某燕邀集懂技术的吴某山入伙,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五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合伙从项目部承揽项目工程,由吴某山负责出资和提供技术,从利润中扣除吴某山的出资额和抽取百分之十作为吴某山出资的利息报酬,剩余利润五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从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五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李某燕、吴某山为首,打着“塘西的事情必须塘西人做”旗号,到“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向负责人钟某华索要工程,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燕等五人便经常到项目部进行纠缠、滋扰、对钟某华进行威胁,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排除他人参与竞争,致使项目部经理钟某华被迫将工程交由被告人李某燕等人承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以塘西本地人身份势力,有组织的采用暴力、滋扰、纠缠等手段在“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强揽、索要工程,情节严重;被告人李胜发伙同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在“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强揽管桩卸货工程,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松散型团伙,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从重处罚。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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