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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知的光伏涉诉案件“新五类”

   2019-05-27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31720
核心提示:通过对大量代理案件类型及争议焦点的梳理,我们发现光伏涉诉案件类型明显呈现出新型化趋势,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程款纠纷、买卖货
通过对大量代理案件类型及争议焦点的梳理,我们发现光伏涉诉案件类型明显呈现出新型化趋势,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程款纠纷、买卖货款纠纷,而是逐渐延伸至发电量损失索赔、合作开发咨询费争议、融资等新型纠纷。结合近期代理的相关案件,就光伏涉诉出现的新型纠纷与大家分享,以期达到风险警示作用。

一、发电量损失索赔纠纷

光伏电站投产后投资方最关心的就是电站的收益,而电站收益的多少则直接由电站的发电量决定,发电量不达标便会产生相应的纠纷,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此类纠纷中,总结出以下几点:

1.发电量损失索赔的依据

业主主张发电量损失通常是依据总包合同的相关约定,一般总包合同中会有类似条款的约定:

首年发电量和25年平均发电量的考核指标;

首年系统效率的约定;

组件衰减率的约定,其他核心设备如逆变器转换率的约定。

在我们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在合同有明确的发电量考核指标时,业主通常据此要求承包人就实际发电量与考核发电量的差额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合同中未有直接的考核约定,业主通常以系统效率或组件衰减率不达标来主张发电量损失。

2. 承包方如何应对

面对业主提出的发电量损失索赔,承包方要从影响发电的因素入手,如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需要代理律师具备光伏行业的专业知识才能提出有效的抗辩,如设计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关口表读电量之间是何种关系,系统效率是如何计算的,组件的衰减因素有哪些等等。

3. 诉讼中的损失鉴定问题

诉讼中要确定是否存在发电量损失,一般都会走向鉴定,鉴定环节至关重要,作为业主要启动鉴定,那么鉴定什么,如何表述鉴定范围尤为重要,否则可能造成即便申请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但由于当初提出的鉴定申请范围有误而导致败诉。对于承包方而言,如何阻却鉴定,如何在业主鉴定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或减少某项鉴定内容都是十分有讲究的。

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既有成功代表业主通过鉴定索赔成功的案例,也有代表承包方阻却鉴定启动或设置鉴定障碍导致业主索赔不成的典型案例。

二、合作开发协议纠纷

光伏投资建设具有地域性,而项目投资方通常希望在光伏项目所在地寻求相关合作方的支持,以便项目顺利取得备案、落实土地及电网批复。因此,项目投资方便会与项目所在地的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项目开发协议》,并约定以每瓦单价支付报酬。此类纠纷多发生于项目建成后,双方就合作方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的内容或履行的内容是否足以构成支付对价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通过我们办理的几起此类纠纷,发现一些共性需要关注:

1. 合作协议或开发协议对于合作方的工作界面约定不清,笼统的约定合作方的权责,导致诉讼中无法准确界定合作方到底应负责办理什么工作;

2. 即便约定了合作方的工作范围,但关于付款并未与关键节点挂钩,或并未约定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在合作方未完全履约或履约不到位的情况下,没有固定相关证据。

我们认为此类协议的核心在于合作方提供了足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服务而享有相应的报酬,因此,建议合同中必须准确界定合作方的工作范围并通过附件形式列明,同时对于关键节点如取得备案、取得土地、取得电网批复的时间要进行锁定并设定违约责任条款。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裁判思路:

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或时间判决;

以结果导向做出判决;

以服务与对价是否相当做出判决。

三、光伏用地纠纷

土地问题是光伏行业的三大痛点之一,电站用地牵涉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已成为业内企业最大的风险源,其中既牵涉到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甚者可能涉及刑事。我们办理的光伏电站土地纠纷一般集中于以下:

1. 光伏用地租赁未经村民民主决议导致合同无效,项目已建成后续面临村民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排除妨碍,项目公司不得不付出较大成本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2. 光伏用地并非直接从村集体手中租赁,而是第三方公司租赁后转租给项目公司,一旦第三方公司租赁手续不健全或延期支付租金,就面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风险,而转租合同也就失去了履行的基础,项目公司要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将付出更多的成本。

3.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时未做好充分的调研,建成后相关部门以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要求拆除,最为常见的就是项目涉及河道管理时,没有就“土地应到河道管理部门办理审批”进行调研。

4. 一些项目涉嫌违法占用耕地,导致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负责人被刑事拘留。

四、融资类纠纷

光伏项目建设与运行耗资巨大、回收投资时间长,有极大的融资需求,我们目前办理的光伏融资类纠纷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 股东借款纠纷

此类纠纷多发于厂商型光伏企业,光伏设备生产商为扩大生产需要股东投入资金,而光伏政策的变化导致核心设备组件等价格持续下滑,厂商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此时股东面临投资无回报的境况,在企业还有其他外债的情况下,股东先期以借款形式投入的资金需要回收,则通过诉讼方式保全相关资产,使其处于首封地位,有助于后续回收资金。

2. 融资租赁纠纷

光伏项目资产中设备占比较大,与融资租赁的特征相吻合,因此,实践当中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较为常见。前几年大量融资租赁公司与光伏项目公司之间就光伏融资租赁达成合作,但伴随着政策性变化及国补难以到位,项目公司难以支付租金,导致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此时会选择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

据我们了解,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对接入光伏项目比较谨慎,除非有强有力的背书,否则一般不再会选择光伏项目作为融资标的物。

3. 信托贷款纠纷

光伏项目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信托公司推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出借给光伏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通常将电费收益权质押、设备抵押、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

此类纠纷引发主要是由于国家补贴的拖延使得项目公司难以按照分期还款计划还款,还有就是,项目公司涉及其他诉讼导致电费账户被冻结引发连锁反应,各家债权人都启动了相关诉讼,信托贷款人不得已也必须起诉。

对于融资类纠纷,胜诉一般不难,难点在于胜诉后的回款方式。如果仅仅通过电费收益收回资金周期较长,而对于拍卖、变卖光伏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欠缺经验,因此,选择一家“行业诉讼+咨询顾问”角色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尤为重要,阳光所每年为大型发电集团并购大量的光伏项目,能有效的对接买方和卖方市场。

五、股权类纠纷

光伏项目股权类纠纷多集中于两种情形:

一是行业并购中惯用的预收购模式,在项目投产发电后,收购方主张变更股权,而出让方不予配合,此时到底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其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那么诉讼请求必须基于商业目的的实现,如何设计诉讼请求是关键一环;

二是总包方在请求工程款无果但又不想通过诉讼方式追讨欠款时,通常会与项目公司原股东谈判取得项目公司控制权,此时到底是采用明股实债方式、债转股方式还是股权让与担保方式,是值得仔细考量的,因为每种操作模式下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发生纠纷后法院的裁判结果也是不同的,需要提前作出筹划。

总而言之,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制定完美的交易架构,即便发生纠纷也会全身而退,我们近期碰到相关客户咨询就是因为前期交易架构不合理,目前诉讼可能面临不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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