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申请A股IPO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博”)近日有点儿麻烦,法院要求该公司对某房东赔偿数十万的资金。
整件事要追溯至2016年的冬天。一位唐姓房东与中信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出租山东济南市某区域的一处房屋用来办公,总面积近400平方米,承租时间从2016年12月~2019年12月,租金为每年40万。在第一年缴纳足额租金后,2017年11月6日,中信博突然向唐某某发出《终止函》,理由是,该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没什么业务,正在办理注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7年11月8日,中信博将钥匙寄给了唐某某,且告知该合同的终止函已生效。没有收到第二年租金的唐某某就不高兴了,他坚持认为,对方擅自解约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中信博应继续履行。唐某某也要求,中信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及租金损失40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之后按照1096元每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
中信博则表态,上述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应积极寻找第三方进行转租,不能要求企业缴纳后续的房租。“贵方也不能怠于作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函生效后的房屋租赁费用,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中信博公司明示不再履行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按照约定交纳第二年度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中信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应当对守约方唐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不应超出中信博公司合理预见的范围。
而守约方唐某某也负有减损义务,房东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通过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等方式减少自身损失,不应放任房屋空置。综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中信博公司另行赔偿唐某某六个月租金,即20万元。鉴于法院认定的六个月租金,也已达到合同约定违约金的2倍,唐某某关于中信博公司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事实上,合同违约事件在业内屡见不鲜。中信博也曾多次作为原告,起诉他人在合同到期时不付款。个别被告,也不乏外界看上去实力雄厚的企业。
如果每家企业都以诚信为本、以平等对话为前提,供应商积极配合对方需求,客户也按时付款,不仅彼此节省了大量时间与精力,也能将项目推进得更快、更高效。
成立于2009年的中信博公司总部位于江苏昆山,在上海、常州设立国际业务中心和生产制造基地,在美国、印度、日本、印度、西班牙、澳大利亚、墨西哥和阿联酋等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中心。
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中信博现已发展成为世界领先的太阳能跟踪和固定支架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截止2018年底,中信博跟踪系统和固定支架系统累计出货量约为19GW,在全球24个国家地区成功安装近700个项目,于过去两年名列全球跟踪系统出货量前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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