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完成该处光伏发电系统整改工作,执法队员提出由当事人安排专业人员对光伏板进行拆除,再由中队安排人员帮助其搬离光伏板,并对铁皮予以拆除。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街道城管办联合执法中队安排人员于8月15日和16日,连续两天帮助当事人对铁皮予以拆除,拆除面积约1600平方米,为其下一步整改提供了便利。
为加强我市违法建设管控力度,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违建情形审查列为不动产(商住房)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9年10月1日起。
二、实施对象
龙泉市域范围内办理商住房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及权利人。
三、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11号综合执法窗口申领并填写《房屋建筑违建情形审查表》。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在3个工作日内派人完成现场核查,并根据《龙泉市房屋建筑违法装饰装修必拆导则(试行)》出具《房屋建筑违建情形审查证明》。
(三)审查通过的,准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未通过审查的,暂停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须整改完毕后重新报审。
特此公告。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9日
附:《龙泉市房屋建筑违法装饰装修必拆导则(试行)》
出台背景
为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龙泉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屋建筑违法装饰装修必拆情形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本《导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二、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公共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一律拆除。
三、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引发邻里纠纷的一律拆除。
四、占用行人通道或者有人活动的公共场所搭建非落地但下沿距地面高度低于2.5米或挑出外檐部分超过0.8米的雨(阳)棚一律拆除。
五、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挑出外檐部分超出0.8米的一律拆除。
六、擅自在公共使用的院内、露台、屋顶等空间搭建简易房、阳光房、雨(阳)棚、檐廊、拱门、凉亭等的一律拆除。
七、在建筑屋顶搭建阳光房等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一律拆除。
八、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露台擅自搭建阳光房;在独用的露台搭建阳光房,高度超过屋檐或楼层单层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儿墙(栏杆)外侧、面积大于10㎡的,一律拆除。
九、在独用的露台、屋顶搭建雨(阳)棚高度超过屋檐或楼层单层高度、外沿超出建筑物女儿墙(栏杆)外侧0.5米以上、面积大于15㎡的,一律拆除。
十、禁止擅自将阳光房建设为厨房、卫生间、卧室等功能用房;采用砖、木板、铁皮等混合材质搭建的不透明简易房、阳光房、落地雨(阳)棚一律拆除。
十一、擅自开挖室内、外地面建造地下室、游泳池、下沉式花园的一律拆除,并责令恢复原状。
十二、违反《龙泉市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要求(试行)》规定在屋顶、露台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一律拆除。
十三、其它存在安全隐患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情形一律拆除。
十四、乡镇规划区范围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
十五、本《导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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