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精功科技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浙江证监局查明,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2017年8月,公司、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星宇信达”)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汇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年,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公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7年和2018年,公司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2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6.95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公司于2018年10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宇人”)4000万元,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达成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4000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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