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方应于2020年2月3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0年3月16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据了解,2015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同时存在政府补贴,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在该裁决中,5名委员投肯定票,1名委员未参加投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根据国际惯例,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前三个月内,主管机关应响应企业请求发起复审,也就是日落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
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例回放:
2011年10月19日,以美国Solar 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为首的7家美国光伏电池厂商,以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简称“双反”调查。
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调查。2011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初裁,认定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板)对美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2年3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针对中国光伏反补贴方面的初裁结果,反补贴税率为2.9%至4.73%。
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初裁,初步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征收31%到250%的反倾销税。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光伏双反案作出终裁决定,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补贴和倾销行为,并设定了14.78%-15.97%的最终反补贴税率及18.32%-249.96%的最终反倾销税率。
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晶体硅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进口自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5年2月1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对进口自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发布反倾销税令。
2014年2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裁定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在该裁决中,4名委员投肯定票,2名委员未参加此次投票。
2014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出口商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 Ltd.)、常州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Trina Solar (Chang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为:26.33%;江西晶科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Jinko Solar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江苏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Renesola Jiangsu Ltd)、江西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 Solar Co.Ltd):58.87%;单独税率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Wuxi Suntech Power Co. Ltd.):42.33%;中国普遍:165.04%。
2014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倾销幅度和补贴率见下表。
2015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同时存在政府补贴,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在该裁决中,5名委员投肯定票,1名委员未参加投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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