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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28 世纪新能源网68930
核心提示: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0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第三条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 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 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 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 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二)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 (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 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 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按照以收定支 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 目规模管理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有管理办 法并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 相应给予补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 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 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纳 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范 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 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符 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 核批复。 
(三)全部机组并网时间符合补助要求。 
(四)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 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公 3 布各自经营范围内的补助项目清单;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负责 经营范围内的补助项目清单,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 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七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公共可再生能 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纳入国家光伏规模管理且纳入国家扶贫目录的 光伏扶贫项目,由所在地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助目录。 
(二)国家投资建设或国家组织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 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 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审核后纳入公共独立系统补助目录。

第八条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办法测算补助 资金需求: 

(一)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 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 电价)给予补助的,补助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燃煤发 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二)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 发电量,按照定额补助的,补助标准=定额补助标准/(1+适 用增值税率)。
(三)纳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经省级相关部 门审核后,据实测算补助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过每瓦每年2元。财政部将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行和管理费用进行 核实并适时调整补助上限。 
(四)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

第九条每年3 月30 日前,由电网企业或省级相关部门 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一)纳入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 项目,由电网企业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其中:国家电网有限 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独立 电网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 提出申请。 
(二)纳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 申请。 
(三)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新增项目补助资 金必须符合以收定支的原则,不得超过当年确定的新增补贴 总额。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申请以及 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 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电网企业按以下办法兑付补助资金:

(一)当年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新增项目足额兑付补助 资金。 
(二)纳入补助目录的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依照项目 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和相关部门确定的原则等条件, 确定目录中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自 愿转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其他存量项目 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同比例统一兑付。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因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产生的其 他合理费用,以及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产生的合理费 用,由财政部审核后通过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尽快向本 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 分解下达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资金。 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 企业。电网企业应按年对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 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核查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财政部需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 放补贴。 光伏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应及时兑付给县级扶贫结转账 户。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 和评价要求。年度结束后,电网企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 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将补助资金整体绩 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补贴政策执行情 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 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存在违反规 定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发改、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 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 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 年3 月14 日 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 建〔2012〕102 号)同时废止。
 
标签: 光伏 可再生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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