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为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将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20〕56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就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发展战略。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助推高质量发展,形成共抓大保护的良好局面,不仅对长江水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做好流域的系统协调治理和全国污水处理起到示范引领效应,更好地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重点任务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一)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根据形势发展,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规范、细化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明确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重要指标参数,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辖区内各地市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二)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长江经济带省份各城市(含县级市)应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一步到位有困难的要制定分步调整方案。到2025年底,各地(含县城及建制镇)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四)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各地对污水排放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可先行先试。
(五)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与污水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等内容,促进污水处理全覆盖和产业均衡发展。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六)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长江沿线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在确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新(扩)建项目或提标改造时,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污水处理工艺,避免盲目提高标准或过度超前建设。
(七)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强化管网运行维护,根据当地污水主要来源,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权责关系。污水处理收费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能挪作他用。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倾斜。各地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地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长江经济带污水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细化实化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明晰分工,责任到人,确保任务落地,取得实效。国家将定期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对困难家庭不提高或少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在提高收费标准时,通过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向社会解读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逐步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付费意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水 利 部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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