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始终有人幻想着“盗亦有道”。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建设中光伏发电站设备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孙某、吕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末至11月初,被告人王某、孙某利用为安达牧场安装光伏发电机设备之机,盗窃安装后剩余的螺丝共计40箱,销售至大庆市大同区建材市场李某(另案处理)处;2019年11月7日晚至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孙某、吕某四次分别驾驶车辆窜至安达牧场光伏发电站,盗窃铝制压块215箱销售至大庆市大同区建材市场的丁某(另案处理)处;2019年11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孙某、吕某分别驾驶车辆窜至安达牧场光伏发电站,盗窃电缆线共计12086米。被盗电缆线被销售至大庆市大同区建材市场的丁某处;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车辆窜至安达牧场光伏发电站内,盗窃电缆线2534米,被盗电缆线销售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4182.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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