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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之路有多远

   2020-09-09 中国能源报16210
核心提示:一方面,涉及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参与市场的政策种类较多,包括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等,政策之间的协调
一方面,涉及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参与市场的政策种类较多,包括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等,政策之间的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波动性大、预测精度相对较低,参与市场交易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市场规则设计中予以考虑,兼顾经济性和系统安全。

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市场管理机制、考核要求等详细交易方案。继今年5月冀北电力开启国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先河后,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之路再下一城。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风电、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已是大势所趋,但市场化之路仍任重道远。

试水市场化交易

“十三五”期间,我国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快速实现规模化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9年底,我国风电累计装机规模已连续九年位居全球第一,光伏装机连续四年位居全球第一,形成了完整的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光伏产业链。

多年前,我国就开始在政策层面酝酿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即以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性规定。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全额保障性收购”,意味着可再生能源项目只要符合规定,电网企业就要全部消纳。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市场不够成熟,主要是靠政府的资金和政策的扶持。

在高额补贴政策驱动下,我国也碰到了世界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所遭遇的共同挑战——补贴资金缺口急剧膨胀、产生路径依赖。在此背景下,推进光伏和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以及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的发展方向之一。

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分为优先发电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

4月1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在“十四五”规划编制中,将突出市场化低成本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战略。

河北率先试水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据国家电网5月发布消息,其旗下冀北电力与张家口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依托电力交易平台,电力用户每月发布下个月需求电量和挂牌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愿参加。

大规模参与尚存难度

理想“丰满”,现实却有点“骨感”。一位不愿具名的风电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愿参加’的积极性恐怕不高。参加电力市场已经不是‘平价上网’了,而是‘低价上网’。平价上网尚且艰难推行,更别说大规模参与电力市场了。”

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这条路并不“平坦”,除企业主观意愿外,客观条件也存在限制。国网能源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马莉告诉记者:“一方面,涉及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参与市场的政策种类较多,包括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等,政策之间的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波动性大、预测精度相对较低,参与市场交易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市场规则设计中予以考虑,兼顾经济性和系统安全。”

以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而言,参与市场化交易还存在哪些困难?马莉表示:“目前各省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甘肃采用‘报量报价’方式,山西采用‘报量不报价’方式。浙江、山东、四川、福建采用全额保障性收购方式,不参与现货市场。对于尚未核定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建议合理确定新能源保障收购利用小时,超出部分进入市场。”

浙江、山东、福建作为电力现货试点区,为何采用全额保障性收购方式?

北京融和晟源售电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晓东公开表示,在多数电力交易市场中,特别是如广东、浙江等用电负荷较高的省份和区域,受火电占比较高、电力供需造成的省间跨区通道紧张以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等多因素约束,尽管能源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政策,但从实施层面看,无论是分布式“隔墙售电”还是集中式直接交易,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直接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依然存在困难,可再生能源消纳仍然以电网公司的“网对网”采购交易来实现。

市场化交易是大势所趋

那么,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与保障性收购两者是否矛盾?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保障性收购政策通过保量保价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合理收益。随着发展规模持续高速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总量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应的政策也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主要考虑在保障项目合理收益水平的前提下,更多的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例如通过参与现货市场保障清洁能源优先出清和消纳,本质上也是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合理收益,与保障性收购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上述专家说。

加拿大安大略省独立电力系统运营公司高级经济师何爱民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在国外,‘保障性收购’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早期通用的政策,现在已基本放弃了。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是竞争性投标,由投标价较低的公司中标,引入竞争性投标的优点是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收购价。”

另一位长期研究电改的业内人士表示:“两者量上不矛盾,价格分化了,靠近负荷且高峰时段出力,可再生能源收入大幅提高,反之下降。今年是‘十四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设计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对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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