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12309中国检查网披露,招商局物流集团镇江有限公司运输部经理
叶超因涉嫌职务犯罪,贪污罪等,正式提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超利用其担任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运输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承接天合、协鑫、中节能等光伏物流业务过程中,通过隐瞒结余运费、虚报运输成本、虚构运输业务等手段,侵吞公款428233.6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超利用职务之便,从运输部掌控的由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的运费等资金中,累计侵吞308457.62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为:
1.2016年3月,叶超因购车缺少资金20余万元,以帮公司垫付运费的名义要求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的供应商王某某将210796元转至叶超母亲厉某某的银行账户,并约定承担该笔运费税务成本为5.5%,总计222389元。叶超收到王某某的210796元转款后,全部用于个人购车支出。2017年8月,叶超为归还王某某上述222389元欠款,从受运输部掌控的本公司运费等资金中,通过余某某的银行账户将223390元转至章某某账户,后叶超指使章某某将222389元转至王某某的业务单位安徽省怀远县**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上述款项陆续转至王小松账户,用于归还叶超的个人欠款。
2.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叶超从受运输部掌控的本公司运费等资金中,于2017年10月3日通过方某某的银行账户将22500元转至章某某账户,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方某某的银行账户将15000元转至章某某账户,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方某某的银行账户将9500元转至章某某账户。上述47000元转至章某某账户后,叶超指使章某某陆续转至其个人账户,将其侵吞并用于个人消费。
3.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叶超从受运输部掌控的本公司运费等资金中,于2018年1月29日通过方某某的银行账户将7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方某某的银行账户将8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于2018年8月9日通过方某某的银行账户将23067.62元转至其个人账户。上述38067.62元到账后,叶超将其侵吞并用于个人消费。
二、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叶超利用职务之便,在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承接的协鑫青海物流业务过程中,采取隐瞒结余运费的方式,将本属于公司的运费结余款共计38088元,予以侵吞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为:
1.2017年8月,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通过镇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镇江**公司”)向无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无锡**公司”)和鲍某某个人支付运费。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支付给镇江**公司运费875088元。镇江**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其中的658720元运费转账支付给无锡**公司;其余部分扣除6%的税务成本后,余款为203385.92元,将余款中的168960元转至鲍某某个人账户后,仍结余运费34425.92元。叶超向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隐瞒了运费结余的事实,要求镇江**公司公司将结余的34425.92元运费转至章某某账户后,又指使章某某将该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将其侵吞并用于个人消费。
2.2017年9月,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支付给镇江**公司运费135072元。镇江**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其中的86240元运费转账支付给无锡**公司;其余部分扣除6%的税务成本后,余款为45902.08元,将余款中的42240元转至鲍某某个人账户后,仍结余运费3662.08元。叶超向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隐瞒了运费结余的事实,要求镇江**公司将结余的3662.08元运费转至章某某账户后,又指使章某某将该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将其侵吞并用于个人消费。
三、2018年5月,被告人叶超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承接的协鑫六盘水物流业务过程中,采取虚报运费成本的方式,将62776元公款予以侵吞并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为:
2018年初,叶超负责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协鑫六盘水物流业务,将该业务交由无锡**公司业务人员鲍某某具体运作。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通过南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公司”)向无锡**公司和鲍某某个人支付运费。叶超向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隐瞒了运费成本的真实情况,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共支付南京**公司运费626220元,南京**公司支付无锡**公司及鲍某某实际运费531790元。南京**公司扣除虚报的运费税务成本等费用后,按照叶超的要求将结余的62776元运费转至章某某账户,后叶超指使章某某将12776元转至其个人账户,50000元被叶超以个人名义借给章某某使用。
四、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超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潘某某先后将运输部注册使用的“运满满”账户内的调车信息费共计18912元提取,后转至叶超个人账户,被其侵吞并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为: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运输部在运作协鑫、天合及中节能等物流业务过程中,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调车信息平台“运满满”APP上注册账号和绑定微信,通过该调车信息平台发布公司货运信息,并与承运司机联系,收取调车信息费。2018年下半年,因光伏物流业务结束,招商局物流镇江公司运输部停止使用“运满满”APP。在此情况下,叶超指使下属潘某某将“运满满”账户内余额转至其个人账户。潘某某将“运满满”APP内的余额提取后,于2018年7月9日将12800元转至叶超个人账户,于2018年8月14日将6112元转至叶超个人账户,两笔共计18912元,均被其侵吞并用于个人消费。
归案后,被告人叶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命文件、业务资料、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叶超在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叶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滨2020年1月19日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