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推动宿州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等有关规定,经2020年9月1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调整后的各县、区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同步废止。
在附件《萧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看到光伏电站拆迁按初装费的80%进行补偿,但文件中并未明确拆除的光伏电站设备是居民自行处理还是拆除带走,这一点还需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家规定,光伏发电系统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三方面的补偿。 所以,如果要拆迁,安装了光伏电站的用户可以得到两部分补偿:一个是光伏系统本身价值的补偿,另一个则是光伏未来几年发电总收入的补偿。
另外,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保留好光伏安装的许可证明以及购销合同等可以证明光伏价值的资料。因为如果遇到拆迁,只有拿出这些材料才会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其中以河北保定周边某县发生的几例光伏电站拆迁案例较为典型,具体补偿方案有如下两种:
方案一:按照设备总价的80%~100%进行补偿,拆除的户用光伏电站设备自行处理,可以转卖,也可以异地安装。
方案二:按照设备总价的1.2~1.5倍进行赔偿,但户用光伏电站设备将被拆除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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