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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光伏施工人员不幸坠楼死亡 承包商领导面临刑事追责

   2020-10-13 12309中国检查网8140
核心提示:光伏施工,尤其是分布式光伏施工安装由于经常需要高空作业,安全作业的这根弦时刻都不能放松。近日,由12309中国检查网披露,江
光伏施工,尤其是分布式光伏施工安装由于经常需要高空作业,安全作业的这根弦时刻都不能放松。

近日,由12309中国检查网披露,江苏省东台市便发生了这样一起悲剧,施工人员金某某在屋顶放置光伏电站电缆过程中,不慎踩破屋顶塑料阳光板,从13.5米的高处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盐城市人民政府调查认定:工程领导余某甲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发现和纠正,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公诉书原文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6年5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86051828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后被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东台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台**公司签订光伏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租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36年12月30日。2017年4月1日,**新能源公司将该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承包给安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5月18日,安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另案处理)承揽该工程后,委托他人负责组织施工并找到被告人余某甲负责施工。

2017年9月30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甲组织余某乙、余某丙、金某某等施工人员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六路西侧东台市**公司1号厂房进行光伏发电组件安装作业。7时许,施工人员金某某在屋顶放置光伏电站电缆过程中,不慎踩破屋顶塑料阳光板,从13.5米的高处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盐城市人民政府调查认定:余某甲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发现和纠正,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案发后,安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告人余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余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2. 证人余林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梅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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