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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发布2020(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复函

   2020-11-05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9170
核心提示:11月2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江门市2020年度(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复函 》,同意广东电网有限责
11月2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江门市2020年度(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复函 》,同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报来的江门市2020年度(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本批新建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8项,合计新装机容量396.04千瓦。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报来《关于申请江门市2020年度(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函》(江供电函〔2020〕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备案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有效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同意你局报来的江门市2020年度(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本批新建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8项,合计新装机容量396.04千瓦。

二、请你局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粤发改能新函〔2015〕682号)有关规定,及时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填报项目信息。

五、本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此复。

附件:江门市2020年度(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项目明细表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29日

2020年度(第九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项目明细表





注:(5)具体至年、月、日;(6)应填写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建设方式,如屋顶、南立面、BIPV、厂房空地等;(7)应填写分布式光伏电力电力负荷在工商主管部门注册的全称;(8)应根据分布式光伏项目用户侧特点填写“自发自用”或“合同能源管理”;(9)应填写产权分界点的并网电压等;(10)应填写运行期年平均发电量,运行不足一年的注明建成运行的时间;(11)应填写概算或施工阶段投资总额;(12)应填写光伏电力负荷用户侧销售电价,用户侧销售电价为峰谷电价的,分别填写峰、平、谷电价;(13)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0.08元/千瓦时的补助的补贴标准和年发电量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4)指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除去上网部分后由电力用户消纳部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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