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2月11日讯(记者 陈淋 摄影报道)修订后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据悉,《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力表示,《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我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环保督察、监察制度
根据《条例》,我省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等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我省还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此外,《条例》提出,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将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审计范畴。
关键词:中、高考禁噪,违者最高罚5万
《条例》还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禁止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根据规定,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