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议认为《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要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快落实《方案》,将改革进行到底。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总结吉林等7省市试点经验、继承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补充: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授权地方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表示,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三阶段推动各地制订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组建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和工作流程,印发本行政区域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2018年7月以后,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实施;2020年以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指导地方改革实践。
同时,环保部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改革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推动解决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保障。继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研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质鉴别、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联合司法部进一步强化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国家库建设,指导推进地方库建设。三是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