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编制了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3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并公开发布。
机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评文件审批原则适用于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设、闸坝闸站建设、岸线治理、水系连通、蓄(滞)洪区建设、排涝治理等(引调水、防洪水库等水利枢纽工程除外)。
机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明确,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远期)超千万人次机场,要设置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在机场和主要声环境敏感区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
港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针对码头、港区航道等存在的溢油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提出了工程防控、应急资源配备、事故池、事故污水处置等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评文件审批原则明确,项目存在河湖水质污染、富营养化或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风险的,要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必要的应急联动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