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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益诉讼聚焦生态环保

   日期:2018-01-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988    评论:0    
“2015年7月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累计办理诉前程序案件668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的555件。从案件领域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最多,共393件,占58.8%。”这是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的。

跟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要求,自2015年7月起,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全省各地努力探索,大胆实践,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为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试点期间,山东省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领域,办理的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达六成,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力推动公益诉讼试点,我们积极从群众举报、日常走访中寻找线索,同时利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共享平台排查线索。各级办案人员深入农村、基层社区、田间地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滥发林木等问题进行摸排,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联系,推动各类环境问题及早解决。”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随后,按照省委关于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的决策部署要求,山东省检察机关迅速组织开展了以环境保护领域为重点的公益诉讼攻坚行动,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突出环境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督促环境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促进加快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

山东省检察院还成立了5个督察组,由相关院领导带队,分赴各地对环保领域公益诉讼线索摸排及案件办理、查处环境污染事件背后失职渎职行为及打击环保领域刑事犯罪等情况进行督察。截至目前,全省共发现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74件,办理环境保护领域诉前程序案件393件,提起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件。

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弥补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 五起典型案例

黑作坊偷排偷放,检察院支持起诉

——平阴县检察院对非法排放废液污染土壤支持起诉

2016年6月,周某、陈某、甲某3人合伙租赁位于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张山头村的一处养鸡场,并在场内建设厂房安装设备,雇佣王某、袁某、张某非法生产甲硫醇钠。

为躲避执法监管,周某等人只在晚上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在养鸡场院内的渗坑内,对周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该渗坑内的废液为有毒物质,经评估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为25.2万元,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的清理和受污染土壤的修复费用。

平阴县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及时向济南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市、县两级办案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先后多次到案发现场,走访现场看护人员、村委会主任等,对污染情况拍照取证。

经审查认为,周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土地严重污染,但张山头村委会未意识到其权益被侵害。办案人员向该村释明其村集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该村委会于2017年2月23日向平阴县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周某等6人赔偿该村委会环境损害费用25.2万元。平阴县检察院于同日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县法院就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县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起诉。

庭审后,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环保局就该村土壤修复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目前土地正在修复过程中,待修复完毕并检测合格后,法院将及时作出判决。

检察院“出手” 涉事公司承诺修复环境

——聊城市检察院对山东蓝星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初,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街道检察室接群众反映:辖区内山前、曹家馆两村地下水出现异味,疑似遭到严重污染。历城区检察院立即将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济南市检察院。

接到移交线索后,济南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小组迅速行动,联合区检察院勘查现场、搜集资料。经调查,污染源锁定位于曹家馆村的蓝星公司。该公司2007年投入生产,主要经营项目系对石油炼化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化学清洗和防腐,经营过程中产生含镍和含酸废水,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督促下建成了污水处理设备,但未申请验收、运行,擅自开工经营,废水未处理直接排放。另查明,在历城区郭店镇辖区内企业,除蓝星公司外,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镍元素的企业。

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认为,2008年到2015年5月期间,蓝星公司通过市政管网和未经过防渗检测的废水池,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镍、含酸废水共计490余吨,厂区内部分土壤严重遭受污染,厂区地下水和周边土壤受到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4月1日,历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蓝星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蓝星公司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姬某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蓝星公司除了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外,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非常专业,证据的调取又涉及多个部门,办案小组先后到环保、国土、发改委、工商、民政、地质,还有曹家馆村委会等多个部门沟通协作取得证据。与济南环境科学学会就污染情况进行多次座谈,获得环境污染专业理论支撑,为顺利起诉做了充足的准备。

济南市检察院经过认真收集固定证据,对该案进行反复研究论证,认为蓝星公司对于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应当承担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经过诉前程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呈报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年12月19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济南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蓝星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两次鞠躬致歉,并诚恳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尽快修复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请求法庭给予一定时间,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原状,将承担赔偿责任,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蓝星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修复,则承担鉴定报告中所评定的9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多部门迅速联合执法

——日照岚山区检察院依法督促查处关停37家非法砂石场

2017年7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辖区内碑廓镇二朱曹、费家湖、西辛兴等多个村庄存在非法洗砂、非法加工石子现象,遂依法调查核实。

经查,上述多处非法洗砂场及石子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非法从事洗砂和加工石子行为,违反了土地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了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河砂资源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噪声污染扰乱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过程中,岚山区检察院运用“无人机”设备对非法洗砂场和石子场进行现场取证和动态跟踪,拍摄的矿产资源破坏场面令人触目惊心。根据调查核实的系列证据,岚山区检察院按照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要求,于2017年8月7日分别向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岚山分局、日照市环保局岚山分局、岚山区碑廓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3份。

三部门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积极开展非法洗砂场及石子场的摸排工作,国土部门牵头及时制定了查处非法洗砂场、石子场的执法方案,组织了由国土、环保、行政执法、镇政府、供电公司、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活动,通过下达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查封、扣押、断电等相关措施,短短十几天就依法关停了37家非法洗砂场、石子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

管理部门怠于履职 检察院依法督促

——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督促经济开发区卫计局履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聊城经济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多年来,聊城经济开发区基层卫生院未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将医疗污水直接排放乡镇污水管网或化粪池自行渗漏的情况较为普遍。医疗污水直接排放,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资源,存在医源性细菌传播的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当地卫计局在对医疗机构审核执业登记、考核校验等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水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不符合环保要求。

2017年以来,聊城经济开发区卫计局加强了对医疗污水管理的监管工作,出台文件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要求医疗机构限期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但截至2017年7月21日,辖区内医疗机构仍未实现达标排放,有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安装运行,有的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评价,卫计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仍有不到位的情况。

为保护环境安全,保障群众健康,2017年7月2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对经济开发区卫计局履行职责不当案予以立案。7月27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进行环保验收,保证污水排放符合环保验收标准。

收到检察建议后,聊城经济开发区卫计局高度重视,会同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约谈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截至2017年8月下旬,辖区内4个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污水排放经环保局检测达到规定标准。

清洗化学桶污染环境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聊城市检察院对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某某、路某某、芦某某等6人存在污染环境行为,在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用盐酸或强碱刷化学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废酸、废碱液利用渗坑和排水沟直接排放,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淄博市、周村区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

经查,上述6人在2014~2016年间,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分别购买或自制刷桶机器,使用盐酸或强碱进行刷洗树脂桶、机油桶等废旧铁桶,或对待加工锅耳进行表面金属除锈,并将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强酸、强碱废液,直接排放到各自经营场所院内渗坑中。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委托鉴定,渗坑内的不明液体含强酸、强碱成分,pH值最低至1.5,最高达13.1。

经鉴定,该4起案件中产生的废液均为有毒物质,造成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

经山东省检察院指定,聊城市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该4起案件当事人对残留的危险废物及时处置,消除危险,修复受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庭审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检察机关向法院出示了指控环境污染事实所需的多类证据材料,围绕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检察机关在庭审举证时证据链条完整,庭审辩论有理有据,被告均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承担损害侵权责任。

2017年12月,陈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污染治理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万余元,严厉打击了侵权行为人在废弃、偏僻的院落,非法开设镀锌加工、土炼油和不锈钢、废弃化工用桶的清洗作坊,利用“渗坑”随意排放污染废物的行为,保护了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饮用水源及种植土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标签: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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