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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期:2018-01-22     来源:环保部发布    浏览:1392    评论:0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国目前针对恶臭污染的监测标准和规范都有哪些?针对恶臭监测有相关的技术体系支撑吗?

答:恶臭监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554—93),规定了恶臭污染源的排放限值。同年发布了《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93),规定了恶臭样品中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2017年1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865—2017),规定了恶臭嗅觉实验室的选址、布局以及内部设计等技术要求。近日,又发布了《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目前,关于恶臭的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实验室建设规范,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并将在今后的发展中继续完善。

问:这次发布的《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何特点?

答:本技术规范对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排放的恶臭污染监测全过程进行了规定,包括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数据处理和质量保证等内容,是一个指导恶臭监测全过程的技术规范。规范中的实验室分析方法引用了“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相对于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增加了恶臭的采样技术要求和全过程质控要求,并提供了统一的样品采样记录和分析记录。

问:本技术规范在恶臭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本技术规范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了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定了恶臭监测人员和嗅辨工作过程要严格按照GB/T14675要求执行,对采样所用的真空瓶、注射器等器材的准备和检查过程进行了规定,并对样品标识的唯一性和标识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对样品的保存与运输环境、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标签: 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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