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统一实行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详情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18〕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引导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统一实行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