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主要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后被废止)、《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和《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
根据156号文和101号文,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于IPO审核的要求[1],另一方面、也是更核心的是为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避免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同时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该制度事实上为101号文和《管理名录》内的重污染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审核设定了前置程序,即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或环保部的环保核查意见。而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可以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文件对发行人的环保合规情况发表意见,相对降低了核查义务的标准,也控制了执业风险。
149号文发布后,各级环保部门不再对各类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也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中介机构需要根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发行人的业务或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发表意见。在此背景下,中介机构需要更为独立地进行环保核查,除了关注发行人是否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处罚、是否存在虽然尚未受到处罚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势必也会寻求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估文件,补强中介机构观点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于第三方机构评估在IPO环保核查中的作用进行考察和梳理,有助于为IPO项目的推进提供参考。考虑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环保核查上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为明确主题,本文以发行人律师视角展开讨论,分析2017年的部分IPO过会项目(范围为在2017年完成预披露更新并在2018年1月16日前将回复反馈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公开披露的IPO过会项目),在其反馈意见回复中对于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运用。
一、反馈意见及回复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13预披露更新,2017.03.08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蓄电池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1)时,援引无锡新环化工环境监测站、无锡碧水蓝天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江苏力维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中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报告期内新日股份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均达标;援引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环境保护监测站、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天津新日废水、烟尘、烟气、噪声、臭气浓度、硫酸雾、废气排放均达标;援引湖北省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报告期内湖北新日环境监测达标;援引孟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证明报告期内河南三丽废水、废气、土壤、污泥、噪声符合环保标准。
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2.17预披露更新,2017.02.27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1)问题时,援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江西洁美、江西宏泰的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09预披露更新,2017.03.20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1)问题时,援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发行人生产型子公司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排放标准;证明发行人生产装置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的运转正常有效。
4、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预披露更新,2017.05.09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3)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
发行人律师回复:发行人已通过莱茵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经查阅上海正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走访当地环保主管行政机关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并查询环保局网站公示的处罚记录,并对公司相关环保负责人员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未涉及任何环境保护纠纷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处罚记录,未发生任何环保事故。
5、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预披露更新,2017.05.09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援引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报告》,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型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良好,对各项污染物的处理方式符合环保要求,各项污染因子和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处置。
6、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05预披露更新,2017.05.23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援引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环保核查技术报告》,证明发行人申报的各项目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环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提出的环保要求均能予以落实。根据日常监测结果表明,各次监测的废气、噪声均符合排放标准,符合环保要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7、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15预披露更新,2017.06.13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排放废气、废水、锅炉废气和噪声情况出具了检测报告,发行人污染排放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律师工作报告》,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出具的《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评估报告》,雅仕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泰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未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8、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29预披露更新,2017.07.11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福建起步设立时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以及未办理环保验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回答问题(1)时,援引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
9、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07预披露更新,2017.07.18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时,援引了发行人提供的环保监测报告、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保核查报告》以及周淬昌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骏亚国际在最近三年并无任何有关环保之法律诉讼)。根据法律意见书,为全面核查公司的环保情况,发行人委托具有上市环保核查资质的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参照原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对当时存在生产业务的骏亚电子、骏亚数字、龙南骏亚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环保处罚和环境事件进行核查。
2016年5月,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保核查报告》,认为公司所属各核查企业总体上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基本满足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要求。
10、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14预披露更新,2017.08.22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发行人律师在回答问题(1)、(2)时,均援引《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及《宇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显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4月出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宇环智能现有主要环保治理设施运转良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各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宇环数控和宇环智能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回答(2)问题时,援引长沙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
11、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17预披露更新,2017.10.24过会)
反馈意见问题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等污染。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发行人律师回答问题时,援引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2016年11月出具的《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报告(无锡分报告)》、《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报告(龙岗分公司报告)》,证明相关公司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已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环评批复要求;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产品及原辅材料均未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等规定的禁用物质,也不涉及新化学物质的使用;按照ISO14001/96版标准,全面、正式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已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未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事件。
二、IPO项目环保核查的途径
在整理上述案例的过程中,笔者大量阅读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有关章节,得以对IPO项目环保核查的途径作出基本归纳:
(一)律师核查
律师通过网络检索、公示平台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无环保违法记录、申请查阅环保部门监察及执法处罚记录、访谈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查阅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查询排污费缴纳情况、废物处置费等环保投入情况、实地核实环保设施是否稳定运转、访谈发行人环保负责人、取得发行人无环保违法的承诺等方式,自行实施环保核查;
(二)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是指除发行人律师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政府部门)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合规情况进行评价。其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针对污染物排放、噪声、电磁辐射、工业X射线、地下水等的监测报告、检测报告,由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提供;(2)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与监测报告、检测报告针对专门项目不同,环保核查报告的内容更为综合、全面;(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证书;(4)法律意见书,通常由境外律所提供,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外的环保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三)环保部门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在149号文之后,仍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了环保部门的合规证明。149号文背景下环保部门证明的效力,及其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关系,值得探讨。
三、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具体分析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第三方机构评估的信息整理如下:
(一)监测报告、检测报告
针对污染物排放、噪声、电磁辐射、工业X射线、地下水等的监测报告、检测报告,由具有CMA(计量认证)[2]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提供。
(二)环保核查技术报告
与监测报告、检测报告针对专门项目不同,环保核查报告的内容更为综合、全面,通常也包括相应的专门项目检测结果。105号文对于上市环保核查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105号文制定的《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3]要求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时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报告(即环保核查技术报告)。
环保核查技术报告通常参照上述要求编制。如在吉华集团反馈意见回复中,环保核查技术报告被用于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型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均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良好,对各项污染物的处理方式符合环保要求,各项污染因子和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处置。又如在深南电路反馈意见回复中,环保核查技术报告被用于证明相关公司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已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环评批复要求;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产品及原辅材料均未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等规定的禁用物质,也不涉及新化学物质的使用;按照ISO14001/96版标准,全面、正式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已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进行备案,未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事件。
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的出具机构也应当具备CMA(计量认证)资质。《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发[2015]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指出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环评机构,以其部门背景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业务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冲突。IPO过程中获取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亦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冲突。因此,编制机构一般应为市场化主体。如在吉华集团IPO中,《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由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保部直属单位)出具。在37号文之后,《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报告》即由脱钩改制后新设的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在深南电路IPO中,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保厅直属事业单位)出具《环保核查报告》,该行为应视为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的市场行为,《环保核查报告》中的合规结论不应视为广东省环保厅的间接证明。
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是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产物,但并未随着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终止而消亡。作为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典型代表,它仍在IPO环保核查中得到广泛的运用。
(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根据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官网的介绍,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1)要求企业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来达到支持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和持续改进的目标,并可通过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形式,向外界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环境管理水平。它强调提升环境绩效、履行合规性义务,承诺从污染预防扩展到环境保护,将环境管理体系融入企业的业务过程,有助于改进企业的环境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污染预防、持续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目前适用的最新标准是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四)法律意见书,通常由境外律所提供,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外的环保合规情况发表意见。在骏亚电子IPO中,香港周淬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骏亚国际在最近三年并无任何有关环保之法律诉讼。
四、第三方评估与环保部门证明的关系
在149号文发布前,由于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存在,环保部会将环保核查的结论性意见函告证监会,各级环保部门亦能出具合规证明,对于第三方评估的运用较少。这似乎暗示着,第三方评估与环保部门证明是相互替代的关系。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仍能取得环保部门证明,第三方评估的运用是否有必要?
事实上,确有不少发行人在149号文发布后仍旧取得了各地环保部门的证明。经不完全统计,简单列举如下: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出具合规证明?如果环保部门无权出具合规证明,证明的效力自然存疑。在此,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101号文作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基础,明确规定了上市环保核查的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申报基本材料;
(2)省级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3)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证监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火力发电企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上市企业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均需遵循一致程序——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同时核查结果必须进行10天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环保部门需要调查核实,在实践中也确有企业在公示期后进入“调查核实”阶段[4]。因此,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实质在于,环保部门参考第三方(专家或机构)评估,对申请企业的环保合规情况作出判断,在公示后函告证监会。
而149号文不仅废止了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自然也就无需、也不可能再取得函告),还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合理的解释是,上市环保核查结果函告和环保守法证明出具均需基于实质审核和结果公示。只有在履行规定程序后,环保部门才有权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终止使得环保守法证明出具的前提无法满足。
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7月13日,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废止了149号文,同时也废止了与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直接相关的《管理名录》。就149号文的内容而言,《管理名录》事实上在149号文发布时就已被废止,40号文的重申更像是一种确认。有观点认为,149号文的废止,意味着环保部门不得出具环保合规证明的禁令已被解除。笔者认为,40文在废止149号文的同时,重申废止《管理名录》,意在强调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并未恢复。
由于149号文的废止,确实意味着各级环保部门可能有权出具环保合规证明。但是,如果未履行实质核查和公示程序,环保部门仅能根据监察和处罚记录,出具无违规证明,或就特定行政处罚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这也基本符合现行有效的《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环办函[2015]207号)(以下简称“207号文”)第3条“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的精神。
如果上述解释成立,则第三方机构评估将配合环保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或情况说明共同支撑发行人律师关于环保核查的法律意见。如果如果认为207号文第3条明确否定了环保部门有权出具包括无违规证明在内的证明类文件,则第三方评估是发行人律师自主核查之外的几乎唯一途径。因此,无论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出具无违规证明、发行人是否能够取得此类证明,第三方机构评估都是IPO环保核查中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