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等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以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全市环境执法工作。详情如下: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等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
宁环规〔2018〕2 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国家新近修订、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全市环境执法工作,现对新旧法律、法规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对新法新规实施进行统一和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仍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应依据立项部门提供的或由建设单位向立项部门申报的正式资料认定;未办理立项手续的,依据其提交的环评文件认定投资总额;既未办理立项手续,也未提交环评文件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未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投资总额相关的材料予以确定,并提供信用承诺书。
对于需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依法移交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处罚决定下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对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应当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查处
2017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仍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处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建设单位作出处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围档、或者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者未及时清运(覆盖)土方、渣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作出处理。
三、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属于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现场调查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作出处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判别应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款不一致的,应严格按上位法条款执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