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饮食服务业环保守则》,饮食活动涉及的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及振动以及固体废物控制应遵守HJ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详情如下:
饮食服务业环保守则
一、场所选址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禁区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具体要求
二、环保手续办理
本市已于2017年1月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饮食服务项目经营者需于正式投入运营前,到所属区环保局网站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工作。
具体操作:点击网页http://219.233.250.190/REG/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系统(上海市),在线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三、环保管理要求
(一)需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5、《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8、《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9、《上海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10、《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
1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12、《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3、《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14、《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运营过程具体要求
经营者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活动涉及的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及振动以及固体废物控制应遵守HJ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油烟、异味排放
项目单位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油烟排放达到《上海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理,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泄漏。油烟净化装置应置排风机之前。
经营者应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定期维护清洗,并保存记录。油烟排放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不得经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2)废水排放
①污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油水分离器技术规范应当符合《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的要求,并保持油水分离器的完好与正常使用。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经营者禁止向下水道排放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及厨余垃圾。
②空调冷凝水排放
经营者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3)固体废物排放
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科学饮食、合理消费,采购净菜,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经营活动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及餐厨垃圾应由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及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禁止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经营者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及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自行收运及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向绿化市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应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及难以降解塑料袋。
(4)噪声排放
经营者应选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减振措施,安装空调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经营活动运行空调器不得扰民,经营活动不得播放高噪声设备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