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发,方案提出试点目标,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污普[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送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与各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张震
电话:(010)50911106
传真:(010)50911100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二、试点范围
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
(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二)选取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普查试点;江苏省宜兴市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试点;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普查试点。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组织实施
验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宣传与培训、入户登记调查组织和第三方选聘等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流程的可操作性。
(二)普查技术方案
验证并修改完善各类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文件。
(三)数据处理系统
测试联网直报对网络带宽、软硬件支持工具的需求,测试软硬件的稳定性并提出优化建议。
(四)重点研究的问题
1.普查分区管理、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用于污染源空间定位的可行性。
2.各类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的可行性。
3.数据处理流程、清查和普查数据采集软件工作可行性,验证软件系统完整性和功能便捷性。
4.验证普查员入户调查操作规程,探索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管理机制。
5.验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质量核查相关工作技术文件可行性。
四、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分为试点准备阶段、全面试点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各阶段任务和安排如下:
(一)试点工作准备
各试点地区尽快根据本方案组织制订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设备等试点工作保障条件。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等工作。
(二)全面试点阶段
2018年4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普查清查、核定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地区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各试点地区省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对试点清查和全面入户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核查,国家普查机构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数据质量开展抽样核查与评估。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8年7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国家普查机构完成试点工作验收。
五、组织实施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各省(区、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加强对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各试点地区在每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普查机构。
各试点地区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反馈国家普查机构,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