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状况比较
欧盟
1990年,欧盟成员国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电子废物问题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物法。21世纪初期,欧盟开始颁布实施统一的电子废物回收利用专项法律法规,如《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指令)、《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的指令》(RoHS)、《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EuP)、《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新WEEE指令)、WEEELABEX标准(WEEE LABel of EXcellence)。欧盟建立了由消费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责任的分类回收体系,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系统确保消费者能够免费返还电子废物;按照不同的人口密度设立收集设施,以确保电子废物回收的有效性和可利用性;在销售新产品时,销售者应负责“一对一”免费回收相同类型、同等功能的旧设备;欧盟允许生产者单独或联合建立并运营收集点,用于回收家庭源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而对于来自于非家庭源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收集。在电子废物被回收后,成员国应确保除可以被再利用的产品以外,其余均应被运送至指定的处理点。
日本
日本是国际电子废物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末就已颁布并实施了关于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专项法律法规,如《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家电回收法》《小型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法》。这些法律法规的管控类别从电视机等大型电器到手机等小型设备,管理体系也日趋完善,管理目录已扩展到34类电子电器产品。日本的家电回收目前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销售商回收,另一种是由市盯村政府设立的专门回收点回收。回收的废家电被运送至指定回收点,再从指定回收点运送至由生产商或其委托企业负责的废家电回收处理中心。日本电子废物处理是由消费者付费,消费者必须支付运输和处理费用,资金流从消费者直接到处理企业。为防止电子废物被非法弃置,日本在法律上采取了加重刑罚的举措。
美国
由于电子废物回收的资金机制未达成共识,因此,美国在联邦层面上尚未出台电子废物专项管理法规,但电子废物问题早已引起美国环保局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美国环保局在2009年制订了R2认证,2010年制定了e-Stewards认证用于规范电子废物回收行业。美国各州从2003年开始陆续颁布各自的电子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美国24个州和纽约市出台了各自的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各州法律法规的共同特点是都把废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纳入管理范围内,而且立法目的都是回收电子废物,禁止或避免电子废物填埋处置。在各州法律法规中,电子废物回收费用承担方不同,其中加州规定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预先支付回收费用,缅因州和马里兰州规定市政当局为电子废物收集和处理废物的责任方,华盛顿州规定生产者负责回收且承担回收与处理费用。
中国
我国电子废物管理起步较晚,但近10年来发展较快,2006年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9年与2015年分别颁布了第一、二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5年还颁布了《废弃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我国目前出台的政策大多是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为基础,强调生产者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责任,而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废物的回收从中获得利益。我国大部分电子废物仍通过走街串巷的回收商贩或个体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其后续流向存在不可控风险。以政府为主导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通过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将家电销售商作为回收网点,与指定拆解企业合作,回收效果较为明显。除此之外,大多数电子废物拆解企业也在积极建立回收网络,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回收。
产业现状
欧盟
欧盟电子废物处理在2005年在《WEEE指令》和《RoHS指令》下,规定了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负责承担电子废物回收和处置的费用。《WEEE指令》要求生产者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的最终处理费用,消费者无需直接支付任何费用。该指令鼓励消费者自觉配合电子废物的回收,从而简化电子废物回收轨道;同时,要求生产者采用生态设计方法生产电子电器产品。欧盟电子废物回收与处理体系大多采用政府监管,授权第三方非营利组织进行协调、组织和监控。欧盟目前活跃的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企业超过500家,其中德国超过20家,荷兰超过12家。
日本
日本电子废物处理产业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简单回收非金属到混入一般废物进行回收处理,再到2001年后规范化处理数量迅速增加。其中2008年,规范化处理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和空调的数量占总产生量的55%,其余流向二手市场或国外。日本的法律规定了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流向:住家电子废物被销售商和市政管理部门回收,经专门机构或指定中转站,最终流向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通过十余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从电子废物回收、运输到处理的完整产业链,资源的回收率和回收量都明显提高。正规处理企业的处理规模持续扩大,处理设施的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日本的电子废物行业出现产能过剩现象。
美国
美国电子废物处理产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2003年以前,少量有用物质被简单回收,大部分被回收商出口,部分进入填埋场;2003年以后,随着美国各州对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的重视,电子废物被回收的数量逐渐增多,进入填埋场的数量逐渐减少,部分仍被出口。美国电子废物回收渠道包括市政部门、销售商、回收商、非营利机构或环保组织、生产者或行业组织、政府伙伴关系项目。多数生产者通过美国电器制造商协会、美国贸易协会等行业机构参与电子废物回收;美国电子废物回收国家中心等非营利机构与生产商、零售商和政府机构合作发起电子废物回收项目,促进制造商、零售商、政府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电子废物回收责任。美国目前从事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企业超过2000家,分布在全美国50个州。
中国
我国在21世纪初曾是遭受电子废物非法进口和污染最严重的国家,经过近20年的艰苦探索,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2011年生效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配套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等,电子废物大量非法进口的情势已得到遏制。同时,随着回收技术的开发,电子废物处理产业逐渐成长起来。当前,全国建立了109家有资质的处理企业,2016年拆解处理电子废物达到1.5亿台,电子废物产业已经带来了显著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全球范围电子废物产业发展差异化非常明显,美国、中国和欧盟是回收处理量最大的国家或地区,年回收处理量均超过300万吨,但在回收处理率方面,我国已经逐渐超过一些发达国家成为先进的国家。从参与的处理企业来,美国具备2000多家有资质的企业,而中国只有109家,欧盟有500多家。从全球综合来看,2014年产生4180万吨的电子废物,只有较少部分得到正规有效回收,电子废物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主要启示
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电子废物低收集率是我国电子废物管理的重要瓶颈,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已在多数发达国家得到有效实施。解决我国目前的电子废物问题,应加速完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建议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项技术标准和发展目标;发挥我国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与回收企业建立合作,避免垄断;建立完善的收费计费标准,使合作关系公平公正;建立代理公司手机系统,可以选择与政府或者零售商进行合作。
推广生态设计理念
针对我国仅有几个生产企业参与电子废物的回收的状况,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与电子废物处理企业割裂开来,不利用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及资源回收。因而,从源头上关注电子废物的产生,推崇产品的生态设计理念。建议开设大学课程,学习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支持生态设计,合理的释义相关概念,设定符合生态设计理念的目标;关注生产过程中废弃物排放、资源消耗以及产品潜在的毒性;在典型省、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程。
构建及完善基金征收与使用标准
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严重不平衡,导致基金制度不可持续。因而,应该填补基金制度和基金管理缺陷,建立健全基金征收与使用标准。建议对合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整合企业规模化发展,以治理电子废物带来的环境影响;在科学层次,需要科学划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环境处理责任,做到基金征收与分配的合理;将基金的形式定为财政性专项环保基金,按照季度划拨进行管理,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所在地;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各方参加、共同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基金补贴对象为处理企业,基金发放周期每年两次,基金补贴可根据净亏损为依据进行调整,并设立基金核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