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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乱投垃圾最高罚2000元 深圳要为垃圾分类立法

   日期:2018-02-22     浏览:1292    评论:0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市城管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市政府法制办正针对《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借力法治化破解“垃圾围城”

垃圾处理,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据统计,2017年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8000吨/天。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难以落地的情况下,按照传统“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式处理模式,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

2018年1月17日,市长陈如桂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求对标国际先进城市,注重运用法规制度标准管理城市,细化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修改和完善垃圾处理等管理办法,力求城市管理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推动各项标准规范向细处延伸、向基层拓展,满足精细化管理要求。

记者了解到,日本早在2000年12月公布实施《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确定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2001年4月实施《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随后制定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和《绿色采购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由于法治保障体系健全,执行严格,处罚严厉,有效保障各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政策得以实施。

分类细化责任明确

据介绍,《条例》建立了精细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将生活垃圾总体细分为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和其他垃圾等13类,并完善了玻金塑纸、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废旧织物、有害垃圾、绿化垃圾、果蔬垃圾等分流分类体系。

同时,根据区域不同,《条例》对特定场所的分类类别作了详细规定,对家庭、单位及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对不同类别的垃圾在收运、处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分类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应当分类果蔬垃圾;公园及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分类绿化垃圾。

记者了解到,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因此,《条例》详实细致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的分类责任,相关单位、个人以及收运、处置、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主体的分类责任。为了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条例》规定了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制度,尽量明确责任主体,方便相关责任的追究。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要求生活区楼层垃圾撤桶,禁止在住宅区或城中村等生活居住楼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求垃圾分类纳入单位入职培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都有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责任,将相关内容纳入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否则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被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用信用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采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第四十八条中规定,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可以免予处罚, 但培训不得超过2次。

同时,《条例》在提高了违法成本,并限制违法单位或个人参加政府招标或采购活动。例如《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标签: 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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